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与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2民初242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林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