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2财保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6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06182379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工业园区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5341133X4。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鲁1602财保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恒丰银行滨州分行85×××46账户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现申请人已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恒丰银行滨州分行85×××46账户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