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滨州禾丰高效生态产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财保125号

申请人: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6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06182379L。

法定代表人:邓磊。

被申请人:滨州禾丰高效生态产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667号中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88752632D。

法定代表人:戴新国。

申请人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禾丰高效生态产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滨州西城支行37×××40账户银行存款502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禾丰高效生态产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滨州西城支行xxx账户存款50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