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盛鑫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4767号
原告: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6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06182379L。
法定代表人:邓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永,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燃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双桥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56222286Q。
法定代表人:张明祥,经理。
原告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潍坊**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因原告在立案后缴纳诉讼费用期限届满前申请撤诉,故不再收取。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