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4767号
原告: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6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06182379L。
法定代表人:邓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永,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燃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双桥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56222286Q。
法定代表人:张明祥,经理。
原告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潍坊**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因原告在立案后缴纳诉讼费用期限届满前申请撤诉,故不再收取。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