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执1103号
被执行人:***,男性,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磊,该单位。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娟、马传奇、马庆连、董庆珍、马伊一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3382.0411534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夏绪军
审 判 员 郭 伟
审 判 员 杨成宝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石海燕
书 记 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