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602执18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06182379L。
法定代表人:张义田。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的申请人***、***、***与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
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