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7532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被告: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徐沛路东侧红光干渠西侧、天硕名都二期5幢3单元127号。
法定代表人:李厚德,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
被告:宋长杰,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长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内0404财保4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赤峰经济开发区2×350MW自备热电联产项目部的工程款29万元予以扣留。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工程款的扣留及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赤峰经济开发区2×350MW自备热电联产项目部的工程款29万元的扣留;
二、解除对担保人康丽君位于赤峰市××区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立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