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财保491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天硕名都二期5幢3单元1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在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赤峰经济开发区2×350MW自备热电联产项目部的工程款29万元予以扣留。担保人康丽君以位于赤峰市××区不动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赤峰经济开发区2×350MW自备热电联产项目部的工程款29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康丽君位于赤峰市××区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景海
二0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