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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404执保910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被申请人: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徐沛路东侧红光干渠西侧、天硕名都二期5幢3单元127号。
法定代表人:李厚德,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在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赤峰经济开发区2×350MW自备热电联产项目部的工程款29万元予以扣留。担保人康丽君以位于赤峰市××区不动产(证号:112XXXXXXXX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赤峰经济开发区2×350MW自备热电联产项目部的工程款29万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三年;
二、将担保人康丽君位于赤峰市××区不动产(证号:112XXXXXXXX8)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艳松
二0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白昕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