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7532号
原告:**1,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被告: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徐沛路东侧红光干渠西侧、天硕名都二期5幢3单元1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告:**2,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住赤峰市。
被告:宋某,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住赤峰市。
原告**1诉被告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宋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孙立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雷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