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3民初13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生,和顺县,个体,现住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娟,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徐沛路东侧天硕名都*期*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蒙古族,1984年3月11日生,内蒙古赤峰市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集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