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2576号之一
原告:肥西鸿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南路与体育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781853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炳辉路南侧天帝苑住宅小区1栋20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9265072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皖0123民初25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存款293528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了查封,同时要求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现因原告撤诉,原告肥西鸿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查封财产予以解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存款293528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