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肥西鸿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2576号之一
原告:肥西鸿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南路与体育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781853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炳辉路南侧天帝苑住宅小区1栋20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9265072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皖0123民初25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存款293528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了查封,同时要求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现因原告撤诉,原告肥西鸿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查封财产予以解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存款293528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