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宿松临江海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6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长镇二凤街道高庄居民组高庄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松临江海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复兴镇复兴街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宿松临江海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皖0826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4292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73元、公告费600元及执行费566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下量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不动产。
3.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到被执行人企业所在地宿松县复兴街黄湖南路112号开展调查,发现该地实际为农村住房,未发现该企业办公场所。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且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