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2576号
原告:肥西鸿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南路与体育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781853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炳辉路南侧天帝苑住宅小区1栋20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9265072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原告肥西鸿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肥西鸿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西鸿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西鸿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82元,减半收取15141元,由原告肥西鸿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