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5756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黄爱萍,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耀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高兆霞,职务不详。
被告:崔中友,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张胜,男,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耀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中友、张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明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孔建军
书 记 员 赵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