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79号
原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炳辉路南侧天帝苑住宅小区1栋201号-2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东胡集镇街东侧6-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系该院工作人员***的父亲,该院不能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系涟水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父亲,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锐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