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7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炳辉路南侧天帝苑住宅小区1栋201号-2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东胡集镇街东侧6-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因工程需要,使用原告机械设备施工,共计费用7536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费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机械使用费及支付利息。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与该院一名工作人员系父女关系,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与受诉法院的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涟水县人民法院因该事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诉讼的公正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罗 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