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7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炳辉路南侧天帝苑住宅小区1栋201号-2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东胡集镇街东侧6-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因工程需要,使用原告机械设备施工,共计费用7536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费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机械使用费及支付利息。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与该院一名工作人员系父女关系,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与受诉法院的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涟水县人民法院因该事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诉讼的公正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罗 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