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4416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炳辉路南侧天帝苑住宅小区1栋201号-2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东胡集镇街东侧6-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天长市盛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