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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291民初6205号 原告:**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4R4LQ24(1-1)。 住所地:**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十二大街郑开绿地城7号楼2**1103室(经营场所:开封市三大街新龙御都国际小区6号楼2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L56252。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南岸B地块三期(B3-2地块)项目(招商公园1872项目B3-2地块)S-1号楼1层(3)商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告**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21年12月22日,被告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维修费、清理费等共计890711.91元; 二、截止2021年12月22日,被告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资为:扣件22890个、钢管33571.6米、套头1389根、顶丝3553套。被告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上述租赁物在2023年1月20日前返还给原告**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若不能返还被告,应按照扣件6元/个、钢管15元/米、套头5元/根、顶丝12元/套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物资折价款;自2021年12月23日至前述租赁物退还之日或实际支付物资折价款之日的租金计算标准为:扣件0.009元/个/天,钢管0.013元/米/天,套头0.02元/根/天,顶丝0.03元/米/天; 三、原告**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被告同意分期向原告支付租金及案件受理费10277.3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751元、律师费25000元。具体付款时间为:被告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前支付100000元(已履行);于2022年2月1日前支付342028.39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全部欠付租金的一半,租金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计算,以实际产生为准;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剩余全部租金(租金以实际产生为准); 四、以上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时,解除原告**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开封恒大国际酒店内外架钢管租赁合同》; 五、若被告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确定的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确认的款项(扣除已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原告**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LPR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违约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0277.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先行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原告**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