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6民终4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南岸B块地三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水。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3)鄂0607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于2023年8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