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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6民终4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南岸B块地三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水。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新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3)鄂0607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于2023年8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