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芒康县兴达装饰店、四川众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28民初294号
原告:芒康县兴达装饰店,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滨河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328MA6T3R696R。
经营者:刘红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系刘红霞配偶。
被告:四川众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佳兆业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5583666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宾,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芒康县兴达装饰店与被告四川众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2022年1月27日,原告芒康县兴达装饰店与被告四川众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协商适用简易程序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 判 员 黄 章 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严  昕
书 记 员 扎西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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