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4145号
申请人:江苏省宏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桃林镇凌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51220720P。
法定代表人:赵战斗。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桃林镇凌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738238996。
法定代表人:颜大勇。
江苏省宏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省宏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网签在国业资产受托管理服务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融资城资产受托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海县桃林镇海陵东路199号中天盛世华府65套房产(价值约1800万),并提供了房号清单。申请人江苏省宏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宏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网签在国业资产受托管理服务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融资城资产受托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海县中天盛世华府65套房产(具体房号为:10-2-602、10-3-501、10-3-601、10-3-602、11-1-501、11-1-601、11-1-502、11-1-602、11-2-401、11-2-501、11-2-601、11-2-402、11-2-502、11-2-602、11-3-501、11-3-601、11-3-502、11-3-602、13-1-102、13-1-402、13-1-502、13-2-501、13-2-602、10-104、10-105、10-106、11-101、11-102、11-103、11-104、11-105、11-106、11-107、11-108、13-103、13-104、13-105、13-106、13-107、13-108、13-109、14-104、1-1-602、1-2-602、2-1-602、2-2-601、2-3-601、4-1-602、4-2-601、4-2-602、4-3-601、4-3-602、5-2-601、5-2-602、7-1-602、7-2-601、8-3-601、9-2-602、10-1-402、10-1-502、10-1-602、10-2-401、10-2-501、10-2-601、10-2-502),保全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梅
审 判 员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王向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季二超
书 记 员 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