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宏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宏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414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省宏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桃林镇凌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战斗,董事长。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桃林镇凌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颜大勇,董事长。
江苏省宏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省宏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网签在宋小广名下的位于东海县××镇×××路×××号××××××房产,并提供了房号清单。保全限额1800万。申请人江苏省宏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宏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网签在宋小广名下的位于东海县××镇×××路×××号××××××房产(具体房号为:14-2-501、14-2-101、14-1-601、16-2-502、17-1-501、19-2-401、19-2-102、19-1-402、19-2-201、19-1-302、20-2-402、20-1-402)。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赠予、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明哲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人民陪审员  王 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