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3民初3839号
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高新技术(阁巷)园区围一路。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希溥,系公司员工。
被告:滨州海能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程口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元,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海能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2018年10月29日,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28元,减半收取计2814元,由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秀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