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23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滨州海能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海能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字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