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天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381民初字882-1号
申请人:湖南天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岳阳海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引凤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天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查封被申请人的电镀工业中心H栋厂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天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的电镀工业中心H栋厂房。
二、扣留被申请人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在电镀工业中心H栋厂房处的租金收入至满8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童长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