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湖南天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民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引凤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冰寒,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天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岳阳海园**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天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2017)湘038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对涉案厂房、涉案杂物间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价,以及涉案杂物间已完成部分工程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
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向兴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