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财保415号

申请人: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印象西湖广场**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742538。

法定代表人:管世东,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4875428C。

法定代表人:李桂前,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康乐新村左岸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PGY716J。

负责人:张怀军。

申请人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4520元,由申请人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