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5805号之二
原告: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稻香路9号创业中心6层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XXXX356114。
被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2087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59元,减半收取742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29.5元,由原告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