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727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占领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