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5803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稻香路9号创业中心6层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742538(1-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致富路898号阜阳农机大市场18#商业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3673824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人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省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万元,本院作出(2018)皖1602民初580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以撤回了对被申请人安徽省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故向本院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