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727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