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1068号
原告:连云港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凌州东路8号秀逸苏杭城市综合体商务办公楼16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30194139X8。
法定代表人:金同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学荣,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959号元和大厦4楼405-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UNM80X。
法定代表人:王运柯,执行董事。
原告连云港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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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林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