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10903号
原告: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安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总经理。
原告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