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富顺县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保367号
申请人:***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世镇。
法定代表人:张业珍。
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
本院受理***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川0304民初1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
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利
书 记 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