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富顺县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民初1469号之一
申请人:***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富世镇釜江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业珍。
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振兴西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强。
原告***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8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唐若璘
书 记 员  方 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