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富顺县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民初1469号
申请人:***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富世镇釜江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业珍。
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振兴西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申请人***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1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若璘
书 记 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