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富顺县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民初1469号之二
申请人:***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富世镇釜江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业珍。
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振兴西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申请人***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相当于人民币19万元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川0304民初14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唐若璘
书 记 员  方 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