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富顺县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保387号
申请人:***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世镇。
法定代表人:张业珍。
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
本院受理***远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6日以(2020)川0304执保367号案对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14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19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19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利
书 记 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