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铸信建材经营部、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财保11号

申请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铸信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双泉村新兴铁路货场天府建材城1区1厅12号。

经营者:刘帅,男,汉族,1995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振兴西一路19号1栋3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铸信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月8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37852.82元的财产,保全限额637852.82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铸信建材经营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37852.82元的财产,保全限额637852.82元。

案件保全费3709元,由申请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万安铸信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