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23民初1219号
原告:安徽德尔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湖光路1299号电商园2期10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3215R。
法定代表人:徐成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克,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铭传路188号柏堰科技园产业服务中心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RKE2J。
法定代表人:廖佩珊。
原告安徽德尔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正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德尔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正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德尔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向其汇入的保证金30000元,以及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1435元(自2018年3月2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2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之后计算至还款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意向参与被告《玖方广场三网共建共享系统》招标,并于2018年3月1日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30000元保证金,招标结束后,原告多次书面、口头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安徽正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出庭,也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安徽德尔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参与安徽正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玖方广场三网共建共享系统项目投标,于2018年3月1日通过其徽商银行账户向安徽正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作为投标保证金。
另查明,案涉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上午11时。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安徽德尔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安徽正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的30000元投标保证金,系于投标截止后支付,其实际并未参与投标,安徽正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占有上述款项已无合法根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正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德尔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0000元保证金;
二、驳回原告安徽德尔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安徽德尔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娟
附: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