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天执字第1512-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京海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西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五星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西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收入650125.79元(其中本金641312.66元;执行费8813.13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西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新疆西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