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吉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吉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22执35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吉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凤英。
本院(2019)内052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内蒙古吉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22日依法受理**与内蒙古吉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于2019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向工商部门、不动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吉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于2019年07月22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吉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卢凤英进行限制消费措施。
四、通过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和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5200.00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内0522执35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慧敏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杨宝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文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