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4民初768号之一
原告: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检察院西门一楼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30000661086796G。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承德瑞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顺发鑫顺家园第202幢1单元11层11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061677736K。
法定代表人:马柬,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承德瑞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计475.00元,由原告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姚金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