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瑞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2025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顺发鑫顺家园第202幢1单元11层11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061677736K。
法定代表人:马柬,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地锦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95570274F。
法定代表人:徐潜,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向原告发出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至催缴日期届满后,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冲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马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