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龙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1民初748号
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大明宫嘉鑫国际建材家居城B2-4层。
法定代表人:贺俊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0年3月13日,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泾川永丰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2022年5月21日,**公司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公司表明其中标承建玉都镇移民搬迁楼6号楼工程,由**负责实际施工,其与**是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关系,**承包工程,全权负责,确保上交,自负盈亏,且签订了承诺书。原告泾川永丰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签订的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应向**主张货款,因此,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
本院认为,**公司与**系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关系,向本院提交的承诺书,系公司内部协议,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本案涉及的《泾川永丰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盖有该公司印章,亦未出现**的名字;泾川县玉都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系该公司临时性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负责执行该公司的决策意见,不承担民事义务,故对**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 判 员 徐振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晓玲
书 记 员 王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