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02执263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水泥款81800元,并以81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的标准支付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2813.5元,按照年利率5.525%的标准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归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116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该案案款105243.62元(含水泥款81800元、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损失费2813.5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3年12月13日期间的逾期损失费19514.12元、案件受理费1116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186元,由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