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龙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广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4257号 原告:平凉广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甘肃璟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璟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平凉广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平凉广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广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广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平凉广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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