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821民初1723号
原告:甘肃龙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曹某,男,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龙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陕西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龙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龙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