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龙明钢结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某某结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洋木水进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05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结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机电二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青海洋木水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二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结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洋木水进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9)青民初字3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青海洋木水进工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结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46076.21元、违约金703822.86元;承担诉讼费16000元、保全费5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青海洋木水进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我院依申请执行人青海***结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青海洋木水进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西宁市位于城北区土地及其附着物。在评估期间,申请执行人青海***结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止评估、拍卖程序。现被执行人青海洋木水进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0105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安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